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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工作细则》、《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人才派遣工作细则》、《社会保障工作细则》、《留学回国人才工作细则》、《流动人才党建工作细则》等8项基础人事事务公共服务规则的通知


  第五条 联合党支部建立。按照流动党员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工作需要,适时组建。

  第六条 党支部管理。各党支部须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并严格执行,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支部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支部形成的各种决议和建议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联合党委定期走访各党支部,了解、研究、布置和检查各支部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条 党员组织生活。党员组织生活至少应每季度一次。根据流动人才党员特点,提倡支部党员组织生活多元化。

  第八条 党员培训教育。由联合党委统筹规划,各党支部分头实施。重点培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形势和任务;当代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等内容。

  第九条 党员发展。联合党委制定党员发展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党员发展工作。各党支部应根据计划安排,严格“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教育”、“预备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等党员发展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凡列为发展对象的,均要统一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才可以发展入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已具备党员条件,经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同意的;在原党支部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受现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具备党员条件的;具备上级党组织规定特殊贡献等情况表现突出的优秀分子。

  第十条 党员管理。各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加强党员管理。党员要严格遵循“党员找组织”的原则,认真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出国(境)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办理保留党籍的批准手续。经批准出国(境)保留党籍的预备党员,待期满回国(境)后,由党组织划入原所在支部,根据个人在国(境)外的表现和党组织的鉴定,办理转正手续,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党员外出时间、地点不确定的,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党费管理。党员一般应按月向支部交纳党费,如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经支部委员会同意,也可按季交纳。各党支部按年度向联合党委上缴党费,交纳党费的50%返还作为各党支部的活动经费。

  联合党委及各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应做到专人管理、专立帐目、专款专用、定期收缴和公布使用情况。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联合党委每年不定期对各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组织关系接收。凡人事档案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流动人才党员,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限内办理接收手续,党员应自接收手续办理之日起3日内凭《组织关系内部介绍信》去支部报到。

  原组织关系隶属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管理的党员,可直接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联合党委办理;其他情况的,需通过党内组织关系转递程序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江苏省委省级机关工委,本人持介绍信直接到联合党委办理。

  第十三条 组织关系转移。党员因工作变动或人事档案转出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单位未建党组织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党组织。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联合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发布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发布工作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及时向社会提供最新人才人事信息,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发布内容主要指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按照职能分工承办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政策信息、动态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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