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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工作细则》、《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人才派遣工作细则》、《社会保障工作细则》、《留学回国人才工作细则》、《流动人才党建工作细则》等8项基础人事事务公共服务规则的通知


  第六条 社会保险开户。委托单位应自与员工建立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原在南京市主城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可直接接续。南京市主城区以外的参保人员需到南京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收缴。委托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征管的政策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于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下月社会保险费和代办服务费。逾期不缴的,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有权按停保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 社会保险中止。委托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应于当月25日前先到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再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办理社会保险中止手续。若单位不能于当月25日前及时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社会保险中止手续,需为该员工多承担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的,委托单位应在与员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30天内,到南京市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员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医疗费用由参保员工持《南京劳动保障卡》在医院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委托单位持相关材料交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代办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员工发生工伤后,委托单位应在30天内向南京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办理工伤申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协助办理工伤待遇审核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代办内容。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住房公积金代办内容包括:为委托单位提供代收代缴住房公积金;代办住房公积金开户、中止手续;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转出、住房公积金支取、还贷等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开户。委托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应于当月15日前办结。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收缴。委托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缴清当月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的,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有权中止代缴住房公积金,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中止。委托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应于15日前办理当月住房公积金中止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转入、转出。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协助委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根据有关规定,凡购房在1年以内或离职后户口不在南京市等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的,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协助办理还贷转帐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留学回国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人才国际化战略,完善留学回国人才配套服务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发展教育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2〕2号)、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的通知》(苏人通〔2001〕225号)、江苏省政府《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9〕70号)、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江苏省引进优秀人才工作实施办法》(苏人通〔1999〕2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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