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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工作细则》、《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人才派遣工作细则》、《社会保障工作细则》、《留学回国人才工作细则》、《流动人才党建工作细则》等8项基础人事事务公共服务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政审。代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需对申请出国(境)人员人事档案和申请出国(境)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政审手续。

  第九条 人事档案查阅、借阅。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申明查阅理由,办理审批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严禁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外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条 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需严格依据人事档案内容出具,和人事档案内容保持一致。单位代理人员持单位介绍信、个人代理人员持本人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十一条 人事档案转出。单位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转出人事档案需经代理单位同意。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凭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用人单位开具的调档函办理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第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合〔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代理单位及个人2008年12月31日前所欠费用仍需缴纳。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才派遣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派遣管理,更好地为广大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2号)、《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通〔2005〕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派遣工作对象为: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的各类用工单位和所派遣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用工单位和派遣人才提供人才派遣人事事务性公共服务。

  第四条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向用工单位派遣的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首次派遣人数需在10人以上。

  第五条 人才派遣关系建立。凡省级机关、部省属企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省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就人才派遣事宜协商一致后,均可建立人才派遣关系。

  第六条 派遣人才招聘。派遣人才招聘原则上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负责,特殊情况可会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派遣人才招聘根据用工单位用人需求,按照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非在编)公开招聘程序进行。

  第七条 聘用关系确立。拟聘用的派遣人才经用工单位确认后,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才派遣部与派遣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书》,确立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前,派遣人才需将人事档案转至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应届毕业生需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第八条 用工派遣。派遣人才持《人才派遣通知书》按聘用合同规定期限如期到用工单位工作。聘用合同期内,除派遣人才按规定辞职外,用工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将派遣人才退回,确需提前退回的,需按有关约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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