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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人事代理工作细则》、《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人才派遣工作细则》、《社会保障工作细则》、《留学回国人才工作细则》、《流动人才党建工作细则》等8项基础人事事务公共服务规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凡机关、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进人手续时需同步与聘用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人事代理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与聘用人才一律签订劳动合同,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转正定级。人事代理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经单位申请可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人事档案已转出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原则上不再补办,情况特殊的需将原人事档案退回方可办理。人事代理前已符合条件未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应由原单位或原代理机构补办。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人事代理单位聘用并经考核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办理职称评定手续。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每年集中组织一两次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活动。人事代理单位聘用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根据不同的专业,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相关主管厅局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初聘非本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人才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以现专业技术岗位初聘,但工作年限需从取得相应学历后现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起算。

  第十五条 户籍管理。人事代理单位有合法办公场所(含租用)、引进人才3人以上或年度接收毕业生3人以上的,应当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将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的户籍关系迁入。凡引进人才及接收高校毕业生的代理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将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的户籍关系迁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人才集体户口,但在其工作单位变动及人事档案转出时,应同步将户口迁出。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打造阳光人事,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快推进用人单位和人才供需主体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通〔2005〕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范围系指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类新进人员。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属事业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前一个月将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公告、实施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位直接申报)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审批。

  (二)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将经审批的招聘公告在江苏人事网、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等网站公开发布。

  (三)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接受应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下同)。

  (四)单位、主管部门到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办理《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

  (五)新进人员系流动人员的,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连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进编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连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报到后,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进编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系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单位、主管部门按要求到江苏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办理调动手续,凭江苏省人事厅调令及填写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和人事代理部办理档案转移及合同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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