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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198号)


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各部门、单位:
  现将《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结合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是指两个及以上工作职能不同的机关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的场所。目前主要为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巨鹿大厦、怡丰大厦、高安路19号等。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在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安全保卫管理职能,履行对集中办公地各单位内部保卫、消防安全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安全保卫管理职能部门设在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
  第四条 保卫处在依规组织实施安全保卫监督检查时,应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安全保卫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情况;
  (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情况;
  (三)设置安全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及报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四)落实进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保护、安全隐患排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情况;
  (五)贯彻DB31/329.10-200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情况及安防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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