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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类型

  (一)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是指有毒有害化学品因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操作失误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泄漏、扩散,造成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严重污染,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污染事故。

  (二)非正常大量排放废(污)水事故。是指厂矿等企业单位大量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水、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地,导致水体质量急剧恶化,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造成经济损失的污染事故。

  五、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1.报告程序。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后,由发生事故单位及时向县环保局报告,县环保局接报告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2.报告类型。报告类型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发生污染事故后,县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市环保局。

  速报的主要内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死亡、受伤、中毒)等。

  (2)确报:待查清基本情况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确报的主要内容: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情况及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污染事故处置完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处理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以及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统一指挥原则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救援力量,科学协调、组织,保障环境污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污染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污染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污染事故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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