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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并定期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同时,要确保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降低服务质量甚至只收费不提供服务的现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及时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按国家规定或行业经营规范实行折扣的,要纳入管理,全额返还学生。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各中小学校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减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具体办法,实行优惠,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通过纳入财政预算和学校经费安排或减免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五、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省级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各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件文号,并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中小学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六、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即收即支;代收费通过学校全部转付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做到收支清晰。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七、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中小学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生家长经济承受能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给予适当减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项目范围内,按规定收取,不得扩大范围、增加项目、随意提高标准。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权相关部门组织的除外),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学校、教师违反规定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已经由地方财政安排经费承担的地区,要继续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重新启动收费项目。
  八、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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