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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1]2123号)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一)城镇义务教育阶段
  1、服务性收费
  (1)社会实践及校外活动费。学校按照国家和省上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收取。原则上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30元,由各州(市、地)教育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收支公开,报省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校内组织的相关活动,学校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2)伙食费。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对超出享受国家规定生活补助标准以外需自理的部分,根据学生伙食实际消费情况收取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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