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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开展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地级市和县(市、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认真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管护责任,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好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保护界桩和标志牌的设置等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足额安排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加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宣传力度。

  农业部门要做好配合编制本县(市、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审查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工作,并提供土壤质量和地力评价等相关技术资料;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指导,负责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图、表、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成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规定的规程和时间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数据表格、工作材料、工作总结报告。

  (一)各县(市)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并在2011年12月底前将各县(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重点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初步成果(即重点乡镇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表)经县级自查后,在2011年12月13日前报市级复检,并确保在2011年12月20日前将划定初步成果提交自治区基本农田划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三)2012年7月前完成县(市)级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县级自检并上报市级审查,2012年8月底前完成市级初验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审查。2012年9月底前完成县(市)级基本农田划定组织实施成果编制工作及县级自检工作,并上报市级复检,2012年10月前完成市级复检工作,并提交自治区预检和验收。同时应及时按上级复核意见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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