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有效地减轻意外伤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法》、《河南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豫红〔2007〕47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周政办〔2006〕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群众性救护知识的普及是实现安全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我市各类事故屡有发生,各种灾害、事件事故明显增多,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普及卫生救护知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利于灾害、事故现场的受伤者及时得到救护,减少人员伤亡和致残,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存质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首先是处于或能够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人员,再逐步扩展到城镇职工、居民和农民群众。

  第一阶段:重点培训。培训卫生系统的个体诊所和社区医疗服务点从业人员及乡村医生;公安系统的交警、治安、巡逻、消防和派出所干警;交通系统的火车司机、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建筑工人、电业、电信、邮政、林业系统的作业人员;各类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岗前培训班学生。

  第二阶段:全民性培训。凡能够并愿意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的人员均为培训对象。

  第三阶段:强化性培训。对应该接受培训而未进行培训或拒绝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建立健全我市群众性自救互救网络。

  培训内容主要为现场的、初级的救护知识和急救技能,以创伤四项急救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现场心肺复苏为主,同时结合行业特点选学相关急救知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