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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1.销售人员和机构资质管理

  是否在营业场所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的形式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销售人员等问题;是否存在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2.宣传资料和培训管理

  是否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是否存在擅自印制宣传资料或变更保险公司宣传资料内容的行为;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是否经合规审查后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是否记录备查,培训内容中对产品知识的描述是否存在夸大等误导性内容。

  3.销售过程管理

  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宣传、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的行为;是否做到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是否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是否在营业场所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销售人员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是否附保险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销售人员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代抄录有关声明的情况。

  4.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管理

  是否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是否对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继续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是否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5.股权激励行为管理

  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行为;是否对连续执业未满2年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销售过程中是否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诱导客户为获得激励而购买保险;是否存在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或返还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二)代理业务及费用结算管理

  是否协助保险公司将其直接业务或将与无资质中介机构合作业务挂靠为自身代理业务;是否通过虚假退保、批退或理赔套取资金;是否为保险公司非法套取资金提供支票背书转让、资金入账转出、报销费用等违法违规服务;是否使用除自身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从保险公司报销费用;是否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专用账户,是否存在通过基本户或其他非代收保费专用账户代收代付保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坐扣佣金的情况;是否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向保险公司解付意外险、货运险等非车险业务的代收保费;是否存在未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或挪用侵占代领的退保保费、保险金或赔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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