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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规范》的通知

  (五)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有关外地工程也应当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起算时间为办理外出经营介绍信等手续的时间。

  第五条 有关工程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计入项目经理的任职数量:

  (一)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施工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已经通过验收的;

  (二)工程已经通过初验或者竣工验收,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已经同意该项目经理另行任职的;

  (三)非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或者中标后超过120天仍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仍未开工,施工单位已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该项目经理需要另行任职的;

  (四)对第四条第(五)项涉及的外地工程,有关施工单位中标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有关施工单位未中标的,可以将招标人出具的招标结果作为不再计入有关项目经理任职数量的依据。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任命项目总监时,应当遵守下列任职数量的规定: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含项目总监,下同);对于其他工程项目,项目总监最多可以同时兼任3个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成员。

  项目总监需要同时兼任3个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其监理单位应当取得3个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提前介入手续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项目总监需要同时兼任2个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其所在监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2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七条 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可以视为一个工程;

  (二)若干工程打包招标时,所需项目总监的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

  (三)工程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承担,其中配套建设的燃气工程等专业监理无需对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计入项目总监的任职数量。

  第八条 项目总监任职的起算时间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对于招标工程,起算时间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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