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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坚持规划先行、尊重民意、政策引导,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因地制宜、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坚持各级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统筹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二)规划先行。土地整治工作以编制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房等方面,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居住、建设、生态用地。

  (三)农民自愿。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让农民群众知情和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必须经区域内80%以上的农民群众签字同意,并要确保农民群众受益。项目建成后要有效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收入水平。真正做到整治前农民群众同意、整治中农民群众参与、整治后农民群众满意。

  (四)整村推进。要在规划的基础上,土地整治项目要以村或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做到整治一片,改造一地,造福一方。

  (五)整合资源。要把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小水利、以工代赈、农村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合起来集中使用,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发挥各项资金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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