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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许政[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市实际,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现就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政府实施的重大惠民政策,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重要基础工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将襄城县、魏都区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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