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2.调剂金的使用。市直和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基金。市级调剂金在市直及各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直及各县(市、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累计结余的2倍,经调剂后仍不能弥补基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3.调剂金的管理。市级风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帐、单独核算。市级风险调剂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完善市、县两级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凡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基金出现缺口的,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二)统一政策、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重症慢性病管理等统一执行许昌市规定。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职工参保后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满30年、女职工满25年(国家或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从当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连续缴费的,其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国家认可的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执行。

  3.职工生育保险

  统一按照《许昌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统一按照《许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