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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统一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均衡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业务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三、统筹内容

  (一)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的形式。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

  1.调剂金的筹集。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直及各县(市、区)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职工生育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的10%确定。提取比例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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