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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
  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平原新区、工业园区、西工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生猪、肉牛、肉羊生产经营行为,生猪、肉牛、肉羊质量安全负总责。市、县两级(含园区管委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环节监管工作。养殖场户对本养殖场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承诺书,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规范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生产管理
  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好各项管理措施,完善设施,科学管理,切实提高生猪、肉牛、肉羊质量安全水平。
  一要实行规范化生产。养殖场户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投入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培训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小区)应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具备必备的消毒设施,办公区、养殖区、粪污处理区应明显分离,力求实现标准化生产。养殖场(小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认真填写和保存各种生产记录,做到真实、清晰、完整。
  二要严格投入品管理。养殖场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禁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及其它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应来自合法企业并索取进货凭证或发票。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规范使用,兽药按照处方给药,出栏前严格执行相关休药期的规定。养殖场户生产自配料,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产记录和使用记录,禁止在自配料中使用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假劣投入品等,不得对外提供自配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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