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湘价电〔2011〕187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适当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为适当解决电煤价格上涨对火力发电成本的影响,将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7分钱。耒阳电厂1、2号燃煤机组按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执行。非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另行通知。

  2.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其中,将贵州三板溪、挂治水电站送省电网落地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江垭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其他水电站(厂)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另行通知。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国家安排,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三、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7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含农村)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听证后实施。

  2.进一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减少电价分类。将非居民照明、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并价后,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文件精神,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综〔2003〕72号)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综〔2003〕92号)中有关用电价格优惠措施同步取消。

  3.适当提高农村到户电价水平。将农村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和动力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各类电价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执行时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