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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市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二)2月1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报的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企业名单,研究确定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申报企业名单,并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三)4月15日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将国家下达我省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人民政府。

  (四)4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将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及设备,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相关企业及设备名单。

  (五)11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须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确保本市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企业名单中的主体设备及附属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废毁(电力行业拆除标准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要求执行),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2.组织完成对本市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核查,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报送省领导组办公室。

  3.在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市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六)12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现场验收的基础上,将本年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拨付到具体企业。同时,省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完成现场验收,并向社会公告各市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七)次年1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将上一年度本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中央奖励资金及省级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未按规定淘汰及未安排相关资金的项目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八)次年2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九)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领导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市,予以通报表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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