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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行政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落实目标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管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界定、政策配套、责任考核、绩效评价、奖惩结合等长效机制,确保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和政策措施落实指标,满分100分。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满分为60分;政策措施配套落实指标,满分为40分。各地出台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实施完成的,给予10分的奖励加分。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其中:1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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