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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告
(肇府〔2011〕38号)


  为切实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1〕938号)要求,现就我市全面供应国家标准(GB19247-2009标准)车用柴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9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面销售国家标准车用柴油,过渡期为1个月。从2012年1月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对使用国家标准车用柴油实施监督检查。

  二、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油品名称上采用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标识,即:“标号+柴油+(Ⅲ)”字样。

  三、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监、公安、税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物价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家标准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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