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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肇府〔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十一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依法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机构及职责

  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负责市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的审批及县(市)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用等审核工作。为提高审批效率,一般性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审批土地面积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授权市政府领导直接审批。

  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监察、财政、法制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建设用地审批实际情况,可临时相应增加端州区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二、审批事项和权限分工

  土地审批工作包括土地审批和土地审核。土地审批是指项目用地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审核是指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使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1、集体土地征收审批。

  市区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并视宗地实际情况征求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他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县(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经所在地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后,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之后,经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同意,报送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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