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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就〔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努力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所、创业指导、政策扶持等全方位创业服务,提高创业者初次创业成功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洛发〔2009〕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创业孵化基地
  (一)标准与认定条件。创业孵化基地分为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加工型四种类型,其标准为:
  1.楼宇型孵化基地: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2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吸纳就业80人以上。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动漫制作等创业项目。
  2.门面型孵化基地: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1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每个门面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吸纳就业80人以上。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3.市场型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30个及以上创业者入驻,各摊位相对独立且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吸纳就业120人以上。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4.加工型孵化基地: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改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为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10家以上的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吸纳就业200人以上。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配套加工。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及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及专职创业孵化工作人员。
  2.孵化基地需设立提供创业服务的场所及相关服务设施,有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和必须的生活服务类等配套的基础设施。
  3.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创业对象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协助创业对象办理就业登记、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4.注重加强宣传,具有良好的创业文化氛围。各县(市、区)可充分利用各类专业市场及产业集聚区等载体,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合法。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县(市、区)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并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还需由县(市、区)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孵化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2)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表 (附件1);
  (3)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孵化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4)入驻创业企业或创业者的证明材料及入驻对象与孵化基地签订的租赁协议;
  (5)创业人员和安置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
  2.评估。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认定。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授予“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三)孵化对象入驻条件符合以下创业条件的孵化对象(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1.创业业主系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原则上须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可以个人或创业企业名义提出申请。
  2.在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已在其他工商部门注册的可办理变更手续),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
  3.工商登记注册时间2年以内。
  4.对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
  5.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6.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7.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办的创业企业,经创业办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四)孵化对象的认定符合入驻条件的孵化对象,由创业孵化基地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1.填写《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个人基本资料,以及创业规划书、可行性论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由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业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并由创业孵化基地与孵化对象签订入驻协议。
  (五)优惠扶持政策1.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企业(个体工商户)入驻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程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3.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对入驻对象按照洛政〔2008〕104号等文件规定予以放宽投资领域、登记条件、出资限额和经营场所限制。
  (2)实行税收优惠。强力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按财税〔2011〕 51号文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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