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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东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草坪、花坛、树池等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擅自挖掘、砍伐树木、花草,采摘花果;
  (四)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东站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 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四)从事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进、出站口周围和东站广场等处揽客,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七)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八)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九)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商品价格;
  (十)网吧、游戏厅、演艺厅违规经营;
  (十一)携带犬只进入;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当在东站地区设立救助服务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提供救助服务。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城管、市政园林、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公安交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公安消防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分局实施。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在进、出站口周围和东站广场揽客的,由开发区分局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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