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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东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东站地区的统一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东站广场禁止设置亭棚、摊点。广场以外区域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东站地区的统一规划,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按指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 东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
  (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六)道路两侧晾晒衣物、擅自堆放物料;
  (七)沿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八)车辆运输抛洒滴漏;
  (九)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东站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东站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东站地区的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道停车或者占道停车上下客;
  (二)擅自在划定的停车区和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
  (三)出租汽车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在出租汽车上客点外带客、候客;
  (四)出租汽车拒载或者强行拉客;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无客运资格的车辆载客;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客运、货运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东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挪用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二)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三)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四)其他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东站地区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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