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交通量和交通设施配套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以及消防通道等其他交通设施。合理规划步行交通系统,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道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明确市政设施工程布局和规模,合理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六)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七)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八)对规划范围内绿地、古木名树、河流、湿地、山体等特殊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利用与保护,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
(九)对需保护的重点文物、历史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和措施。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和“五线”(即: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界限的规定,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后,应当报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