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放每辆每次4元,长期停放每辆每月100元。
(四) 停车计费规定
1. 车辆临时停放,以初始停放为计费起点,每次最长可停放24小时,在24小时内车辆进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服务单位不得重复收费,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费。
2. 一台车辆需占用两个或以上车位的,可在实际占用车位数的收费标准内收费。
3. 购买车位的,按核定标准的25%收取停放管理费。
4. 摩托车临时停放2元/次,长期停放20元/月。
第五条 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停车场、库须经新区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收费;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由收费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 业主(使用人)与车位所有人或停车管理服务单位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三) 停车管理服务单位除按规定收取停车费外,不得收取办证工本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四) 停车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一) 在停车场、库临时停放不超过半小时的。
(二) 在硬地及其它停车场地临时停放不超过一小时的。
(三) 业主(使用人)因搬迁而进出小区的车辆。
(四)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作业时进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小区内同时存在居住物业与非居住物业的,停车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库),非住宅物业业主(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库),非住宅部分业主(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可按照经营性停车场(库)的收费规定执行。
无法区分居住物业或非居住物业使用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居住物业停车场(库)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存在乱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标准停车库是指在高等级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良好通排风设备、自动道闸、IC卡计时收费、摄像监控等智能化设施的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