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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农机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农机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11]32号)


吕梁市农机局:

  接你单位交回本单位家属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你单位位于离石区团结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034.55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离石食品公司西墙,南至家居小区北墙,西临劳动就业所东墙,北临团结路。宗地坐标如下:

  X1=4154754.490, Y1=37510956.969;

  X2=4154754.775, Y2=37511005.954;

  X3=4154711.956, Y3=37511006.427;

  X4=4154711.876, Y4=37510998.137;

  X5=4154713.780, Y5=3751099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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