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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二)时间:从2011年12月缴费期开始。
  四、经费来源
  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其中:
  (一)提高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贴资金,市财政按照每300户居民配备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核定补助人数,在现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90元(提高标准的30%),即,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区(先导区)按照每人每月2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提高老义务干部生活补贴资金,市财政对区市县(先导区)补助30%,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70元。
  (三)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资金,市财政对区市县(先导区)补助30%。
  (四)“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生活补贴资金,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全部承担。
  (五)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和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市县(先导区)按1:1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老义务干部采暖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对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每人每年补助350元。
  (七)老义务干部医疗保险费补贴资金,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全部承担。
  (八)提高社区办公经费市财政补助标准,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按照每个社区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区(先导区)按照每个社区6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把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要与同级财政部门搞好协调配合,按资金需求足额筹措资金,及时下拨。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同时,借本次换届选举业已完成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引导广大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做好协调、确保落实。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提高社区工作者补贴,特别是老义务干部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落实政策、保障待遇。社区工作人员的其他有关政策,继续参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0]50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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