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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浦府办〔2010〕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
  新修订的《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的意识
  新《规定》确立了一些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避免规范性文件只发不废,导致脱离实际的文件长期存在的情形,新《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清理评估制度。新《规定》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并由制定机关重新发布。这就要求各单位须进一步增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管理的意识,改变以往的只重视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忽视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动态管理的“只发不管”的现象。新区将于近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培训。各单位也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并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到位。
  二、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批材料
  报请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填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批材料》(见附件1),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完整的书面材料。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可以不予收文。材料齐全的,移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公开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正式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备案。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填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见附件2),直接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相关的文件格式见附件3),同时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抄送新区档案馆和新区图书馆各1份。各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同时抄送设在各镇图书馆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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