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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

  第三款中的“指令”修改为“指派”。
  31.将《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州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
  32.将《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扫除文盲的重点对象是15至5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
  33.将《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申办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组织机构;
  “(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及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删去第九条。
  34.在《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二项,作为第九、十项:“(九)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车体不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乘(驮)畜不在规定地点停(拴)放的”。
  35.将《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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