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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区建交委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九条 (竣工期限)
  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报送新区规土局备案;将安全质量现场指导和检查情况报送新区建交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补建围墙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新区规土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新区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凭以下材料向新区规土局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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