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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本人已转为非农户籍,且在转为非农户籍日之后办理离婚手续的;
  (十)离婚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指定地点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程序)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等资料后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
  未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原址翻建的,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土地测绘成果报告一并报新区规土局申请建房用地,新区规土局应当在20日内按程序报市规土局。建房用地获批后,由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审批结果的公布)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通过网站或张榜等形式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宅基地范围划定、开工查验和安全质量指导、检查)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进行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区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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