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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整合局系统区域合作工作平台,加强对长三角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区域合作的统筹和协调。成立局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交通保障协调处、客运处、货运处、航务监管处、港务监管处、规划建设处、合作交流处、科技信息处、安全监督处、法规处和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航务处(地方海事局)、局指挥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交通保障协调处。局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确定长三角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区域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推进机制。在局层面,依托和完善长三角交通运输区域合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加强与苏、浙二省交通运输厅的工作对接和沟通交流,协调推进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根据长三角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需要,会同苏、浙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向交通运输部提请需要部关心指导和政策支持的一体化工作事项。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航务处(地方海事局)等单位,要进一步健全与苏、浙二省运输管理局、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以及周边城市对应部门的合作平台和工作机制,推进落实各领域的具体合作事项,并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建议。

  (三)细化分解任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学把握合作项目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交通运输区域合作的工作目标和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重点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各条线和各领域牵头部门要研究细化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和内容、配合部门和单位、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相关保障措施等。局系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予以配合和支持,增强区域合作的工作合力,扎实有效地推进和落实重点合作项目。

  (四)扩大合作效应。充分利用《新华社每日电讯》、《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长三角道路运输》杂志,以及本市主要报刊、广播和局门户网站,以新闻报道、专题研究、政策建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我局在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合作中所做的工作,积极展示我局会同苏、浙两地在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区域一体化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不断扩大长三角交通运输区域合作工作的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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