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地面沉降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和有关市县政府分别负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负责)
  制定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定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省政府研究室、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防办等部门制定地下空间管理办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市县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办、省地勘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并于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应急办等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县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