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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各地要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按各自职责部署建立专业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市县及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并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鼓、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和灾害信息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市县及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加强指导和支持)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市县及乡镇政府、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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