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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开展以县为单元的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调查工作程度,强化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依据。(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乡村、学校、医院、集市和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期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和定期排查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和各市政府加强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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