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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科学制定重特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民政等部门,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在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的协助下,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交通、电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6.2 社会救助
  由州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州红十字会负责接收通过上级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的分配方案,向受灾群众分发。
  6.3 保险
  气象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6.4 调查分析
  州气象局组织对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进行技术评估,灾情收集评估组进入灾区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救助、赔偿依据。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布有关气象灾害灾情值班电话,建立灾情速报系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抗灾救灾的科学知识。
  组织专家开展灾害咨询工作;对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展开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采用各种手段传播救护知识,提高公众的救护能力。
  选择适当区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演习和专门性应急演习,由州政府统一组织、防灾减灾机构具体负责;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经验教训总结。

8.附则

  8.1 制定与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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