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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I级和Ⅱ级灾害由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Ⅲ级和IV级灾害由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
  4.2 应急响应程序
  州气象灾害应急包括灾前预防应急和灾后救灾应急。当气象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I级(或Ⅱ级)预警标准时,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应向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其批准并启动相应级应急预案,在上级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时,应执行自治区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气象灾害时,或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主持灾害性天气会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气象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迅速成立州级现场指挥部,调派应急队伍进入灾区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气象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灾民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一般的气象灾害时,或一般的气象灾害发生后,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立即主持灾害性天气会商,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武警、部队按照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实施对灾区的紧急支援。
  州气象局启动内部应急程序,各相关岗位应急人员到岗到位,全天候跟踪灾害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全程跟踪服务(附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3)
  4.3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处理措施
  组织次生灾害防御组,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灾害扩散,减轻灾害损失。对于暴雨、暴雪或强对流(冰雹、雷雨大风等)引起的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受损,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基础设施抢修。对于暴雨引起的坍塌、洪涝等灾害,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水灾应急预案等。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气象监测信息通过信息网络自动传输到自治区气象台,由区气象台和州气象局共同分析、总结,得出灾害性天气实况报告;现场信息采集由灾情收集评估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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