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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依条件实行临时救助;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收入残疾家庭,纳入城乡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安置;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保证普通高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房产局、教育局、残联等)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市、县政府按照6:4的负担比例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政府按照6:4的负担比例给予补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在城镇医保、新农合补偿基础上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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