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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难点,全力开展行动。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要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高危行业产业结构,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要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要加大汛期、“十一”、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统筹计划安排,全面形成合力。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要把“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三项行动”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四)联动协调执法,严格责任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检查督查,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办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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