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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于8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会于8月底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11月中旬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安委办。11月底市安委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并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的“三项行动”。建立“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要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分管副市长负责分管部门、行业(领域)“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辖区内“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行业(领域)“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或者指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行动”。同时,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三项行动”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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