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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8.近三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开展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的;
  (2)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
  (4)擅自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尾矿库的;

  (5)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6)煤矿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
  (7)漓江航道排筏非法制造、非法营运行为;
  (8)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或隐瞒不报的;
  (9)不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阻挠、抗拒执法的;
  (11)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2)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措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

  (4)列为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列入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40亿元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投资151亿元项目建设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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