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9〕3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党委办公厅(室)、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财政局、监察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和《天津市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07〕43号)的规定,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市财政局推荐,财政部审核同意,确定了我市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的56家定点饭店,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实施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是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避免市级单位向区县单位、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的重要举措。自2007年实施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以来,大部分市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在安排工作人员出差和举办会议时,能够认真执行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较好地落实定点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不到定点饭店住宿办会,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负担,个别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促进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与公务接待管理两项工作的有机结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单位应按照我市2007年3月15日起调整的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数量、减少会议天数和人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机管〔2007〕6号),市级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置障碍。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办会,努力压缩会议成本。市级单位举办会议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二、市级单位举办会议应事先预定定点饭店。由下级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会议的,接待单位应根据会议规模,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承接条件不具备的,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接待单位应综合考虑当地定点饭店的接待能力和市级单位的会议规模,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