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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餐饮行为的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餐饮行为的通告
(市政〔2010〕140号)


  为整顿和规范餐饮行业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无证、无照经营餐饮行为进行依法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桂林市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仍在经营的餐饮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地址:市骖鸾路23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31号窗口;办证电话:223089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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