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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但由于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带动力不强;二是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分配制度不完善,农民成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牵头单位过多,有效的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增加了成本,弱化了“合作”;四是组织名称不统一,不规范,管理难度增加;五是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统一的指导意见、扶持措施和管理机构。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规范和进一步发展。为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市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体系,进一步引导农村合作经济深入发展,切实发挥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实现农村合作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实施意见》(昆发〔2009〕5号),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以农为本,完善服务,整合优势,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为农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增收,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办者、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引导者、助农增收的积极实践者。
  (二)目标任务。建立以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为主体、乡(镇、街道)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站为骨干、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行业(专业)协会为基础的县、乡(镇、街道)、村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体系”。到2012年,在全市80%以上的涉农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站。到2013年底,全市所有的涉农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站,90%以上的行政村纳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体系”指导服务范围。
  三、基本要求
  (一)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站。成立乡(镇、街道)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乡(镇、街道)相关涉农服务部门负责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龙头企业代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指导服务站。在基层供销社较为完整的乡(镇、街道),指导服务站设在基层供销社,并由基层供销社主任兼任指导服务站站长;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依托乡(镇、街道)农经站建立指导服务站,由农经站负责人兼任指导服务站站长。每个乡(镇、街道)指导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乡(镇、街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站接受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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