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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
(津国土房物〔2010〕13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整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一个排头兵”、“两个走在全国前列”、“五个下功夫、见成效”、“四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的要求,以创新的思路和举措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为核心,以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和管理机制,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合力维护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行政监管模式,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

  (一)加强物业管理关键环节监管。按照物业管理进入、退出流程,紧紧抓住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管理双确认、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六个”关键环节,依法加强行政监管,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1、严把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关,从源头上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入市质量。对新建3万建筑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和1万建筑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要全面推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和投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新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强化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审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及时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2、严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关,依法维护广大购房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通过与规划部门联动,科学合理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同时,在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前,要对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可行性和管理服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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