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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0〕16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一月十一日

  桂林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未完成2010年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
  第三条 实行节能减排“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对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2010年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情况进行考评。对没有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仅完成2010年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对没有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和2010年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给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六条 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没有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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