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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防控我市市政公路桥梁设施(含城市道路、公路桥梁设施和地道、隧道,下同)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市政公路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全市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区县市政公路主管部门接受市市政公路局对其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省级干线公路桥梁设施和市直管城市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市市政公路局 负责,其他市政公路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具有市政公路桥梁功能和闸桥等其他功能的共用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其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国省级干线公路桥梁设施和市直管城市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相应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其中,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的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由该经营企业负责;具有市政公路桥梁功能和闸桥等其他功能的共用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五)县道、乡道桥梁设施和区县管的城市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由各区县相应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其中,具有市政公路桥梁功能和闸桥等其他功能的共用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六)专用市政公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工作由其投资单位负责。

  (七)已投入运行、但尚未向有关机构移交管理的市政公路桥梁设施的运行安全工作,由该设施的原建设单位负责,原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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