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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培训

  第三章 执法资格

  第四章 执法证件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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